全省首家数字经济司法保护服务中心今日在衢州挂牌成立
今天,全省首家数字经济司法保护服务中心在衢州挂牌成立。衢州市中院同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衢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保障和服务功能,妥善办理了一批涉及数字经济的典型案例,涵盖打击P2P网络金融犯罪、净化网络经营环境、厘清电商平台责任等方面内容。现将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 目录 ★
01 | 利用P2P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犯罪案 ——周某集资诈骗案 |
02 | 窃取公司技术秘密案 ——陈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
03 | 网络游戏侵权案 ——周某某、周某、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
04 |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案 ——聂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05 | 利用视频节目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浙安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宇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商业诋毁纠纷案 |
06 |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姜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07 |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宣传案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衢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08 | 以虚拟财产为标的物的质押借款案 ——杜某诉陈某返还原物案 |
09 | 网红主播收益提成纠纷案 ——吴某诉衢州市嘉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10 | 支持监督电子化服务平台案 ——魏某某诉衢江区市场监管局、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案 |
01
利用P2P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犯罪案——周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交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某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随后,发标人可直接从周某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发标人返还资金,周某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运行前期,周某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余万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某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某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某名下或供周某个人使用。2011年5月至案发,周某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元外,尚有3.56亿元无法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亿元。
【裁判结果】
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集资类诈骗犯罪案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消费挥霍,造成数额巨大所募资金无法归还,不仅造成被集资人的重大财产损失,也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犯罪,厘定合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的边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助推我市数字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02
窃取公司技术秘密案——陈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子公司)于2003年开始自主研发橙囊胞产品,2007年研发成功,并成为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该公司将橙囊胞生产工艺流程、制作方法、设备型号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天子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在掌握该公司的橙囊胞生产线设备信息情况下,从该公司计算机窃取了“天子公司橙囊胞内控标准”的电子技术资料,并将该资料泄露给上海某公司技术总监张某某,致使天子公司损失巨大。2011年7月,上海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制作橙囊粒、桔囊粒、柚囊粒的方法”专利申请书,并在当年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量为5100吨的橙囊胞供货协议,并实际销售给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天子公司、案外人上海某公司三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海某公司撤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制作橙囊粒、桔囊粒、柚囊粒的方法”专利申请书,并作为受益人赔偿天子公司损失391万元;天子公司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表示谅解。常山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保密管理在防控技术手段、泄密后果应对等方面面临巨大的挑战,如何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当前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突出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职能,促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实现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司法价值,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本案入选浙江法院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3
网络游戏侵权案——周某某、周某、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周某、胡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著作权人韩国亚拓士公司对《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相关著作权的授权,并于2014年授权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闲公司)对《热血传奇》作品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依法使用及采取相关维权措施。
2012年8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明知盛大公司是网络游戏《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热血传奇》游戏源代码程序,在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周某某家中改编为《最新轻变》和《风云轻变》网络游戏,在互联网上发布,通过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虚拟货币等方式获利。被告人周某(系周某某父亲)、被告人胡某某(系周某某姐夫)明知周某某从事的经营私服游戏活动不合法,仍为周某某提供帮助。
经司法鉴定,涉案“传奇私服”网络游戏与盛大公司的“传奇”网络游戏相同率为94%,存在实质性的相似;经司法会计鉴定,周某某等人自2013年1月开始,通过客服为游戏玩家提供银行转账交易、支付宝帐户交易和游戏充值平台直接充值等三种途径,游戏收入共计4819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的现金及股票账户共计3541万元。审理过程中,小闲公司亦向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某、周某、胡某某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民事部分,由衢州中院主持调解,周某某等人向小闲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800万元,小闲公司对周某某等人表示谅解;刑事部分,衢江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游戏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其受众群体之大、产生利益之高,使得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危害网络游戏行业正常发展秩序。本案中周某某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短短两年时间内非法经营数额达4000余万元,故对被告人在刑期上予以从重处罚,在并处罚金时也予以从重处分。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人民法院也注重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两级法院联动促使被告人与被侵权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审执兼顾,防止被侵权人因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民事赔偿的及时履行。
04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案——聂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明知其经营的“维密时尚潮流馆”店内销售的带有“VICTORIA’S SECRET”、“PINK”商标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累计销售额178558.32元,案发后扣押尚未销售商品金额152687.30元。被告人聂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裁判结果】
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被告聂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违法所得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涉嫌假冒侵权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企业及个人,利用技术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销售产品。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呈现出零容忍的态度。本案涉及销售假冒美国“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饰品,系市中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通过审判有效遏制了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05
利用视频节目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浙安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宇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安集团)经营范围与浙江宇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安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上海摩天轮》是上海广播电视台的一档电视栏目,2017年3月26日,在该栏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鉴别与使用”节目中,播出了宇安公司的技术人员对防毒面具的鉴别使用相关知识讲解过程,其中对几款防毒面具进行鉴别比较时,将包括标注企业名称为浙安集团的产品在内的三款产品认定为假冒不合格产品,将标注企业名称为宇安公司的一款产品认定为合格产品。认定为不合格的三款产品中,对标注浙安集团的产品进行了清晰拍摄,对其余两款不合格产品均采取了模糊处理。
【裁判结果】
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宇安公司与浙安集团均为相关消防设备的大型生产企业,均位于浙江省江山市境内,属于同行业的经营者。在《上海摩天轮》的节目视频中,宇安公司技术人员在讲解防毒面具的鉴别知识过程中,面对浙安集团的产品时直接将其认定为假冒产品,擅自作出结论,对作为同业经营者浙安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均造成了损害,削弱了浙安集团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自己谋取了竞争优势地位等不当利益,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典型意义
同业竞争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随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以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这种行为应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广播、电视台、网络等作为发布、传播信息的平台,应当承担起审查所播放节目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义务,若疏忽或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应与侵权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姜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牌公司)系生产和销售篮球板架、乒乓球台等体育用品的企业,系“赢牌”商标的权利人,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姜某某在淘宝网上开办名称为“赢牌体育用品”的店铺,该店铺首页上使用较大字体、突出显示“赢牌体育用品 只卖正品假一赔三”的字样,并在多处商品图案上标有“赢牌体育用品”的字样。
【裁判结果】
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将与赢牌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赢牌”字样作为店铺名称,且在与赢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体育用品上进行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赢牌公司的店铺及其生产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其仅是通过开办的淘宝网为其用户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在服务及管理规则中已尽到告知用户不得在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发布和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物品的义务,事后采取了删除相关侵权链接的补救措施,使姜某某不能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对赢牌公司商标权的侵权,判决姜某某立即删除淘宝网“赢牌体育用品”店铺商品中含有“赢牌体育用品”字样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7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用户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及管理规则中已尽到告知网络用户不得在交易平台发布和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物品的义务,其主观上不知晓客观上也难以判断平台所售商品的商标合法性状况,故不存在为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应认定其已尽到事先审查、告知义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其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不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07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宣传案——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衢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国Getty Images(盖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创意摄影作品供应商,依法享有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盖帝公司就中国境内发生的作品侵权事宜授予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索赔权。衢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新浪官方微博上采用了盖帝公司拥有著作权的25张摄影作品。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衢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衢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微博用户的激增,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并参与到微博互动中。微博作为即时交互平台,具有即时更新、无限转载、自有传播和分享的特征,微博用户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转发他人未禁止转载的作品并注明原作者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宣传的,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和传播行为,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
08
以虚拟财产为标的物的质押借款案——杜某诉陈某返还原物案
【基本案情】
杜某于2018年7月13日与陈某签订《链克质押借款协议》,约定杜某以55万链克为质押物向陈某借款50万元,按年利率20%计息;当链克价值低于借款金额的150%时,杜某需补充相应的链克。合同签订后,杜某向陈某给付了链克,陈某亦向杜某支付了借款。后因链克价格持续下跌,杜某不断补充链克,累计质押给陈某99万链克。后杜某按约还清了借款,但陈某未能如数归还质押的链克。
根据网络信息显示,链克(英文名LinkToken,原名玩客币),是迅雷推出的基于区块链技术设计的数字资产,是指在玩客云共享计算生态中基于迅雷区块链技术生成的共享资源的工作量证明。据链克的开发单位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介绍,链克是一种虚拟积分,用户可用链克在链享云公司开设链克商户内兑换普通商品和服务,但不能兑换法定货币。
【裁判结果】
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链克流转信息已被区块链所记载,从技术原理角度讲,无法将陈某链克口袋内的链克直接划拨给杜某。为避免判决后可能产生的执行困境,常山法院在审理中加强了调解工作,在多方努力下,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陈某将诉讼标的物——90万链克通过交易平台打入杜某账户,杜某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作了概括性、宣示性的规范,没有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与外延,也没有明确虚拟货币是否是物权客体。对类似于“链克”这类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该类案件时面临不少法律难题。因此,在国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虚拟货币交易的参与者,要特别关注其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出现权益受到损害却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
09
网红主播收益提成纠纷案——吴某诉衢州市嘉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与衢州市嘉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易公司)签订酷狗直播公会合作协议,约定酷狗公司为酷狗直播平台的所有者及运营者,提供完善的网络直播服务,嘉易公司向酷狗直播平台输送优质艺人进行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按照协议约定从酷狗公司处获得相应的合作费用。2017年8月22日,吴某向嘉易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嘉易公司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2018年4月起,吴某作为嘉易公司公会会员在酷狗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吸引众多在线观众围观、赠送礼物打赏,拥有较高的人气,吴某直播收益的银行卡由嘉易公司人员保管。嘉易公司通过吴某个人银行卡按双方口头约定的20%进行提成。后双方因提成问题发生纠纷。
【裁判结果】
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以嘉易公司公会会员身份在酷狗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双方虽然没有就收益分成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庭审中双方自认口头约定由嘉易公司提取吴某直播收益的20%,嘉易公司也在吴某每次直播后提取提成款,系吴某与嘉易公司自愿达成并已实际履行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对吴某要求嘉易公司返还提成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已是一个炙手可热的新行业,并呈井喷式爆发,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数不胜数。本案是因网络主播与其经纪公司(公会)就主播收益提成产生的纠纷,法院的裁判规则在于通过双方的约定,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前提下,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市场秩序等对案涉合同进行处理,鼓励和引导网红主播和经纪公司强化数字经济的法律意识,在参与数字经济时恪守法律规范,以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0
支持监督电子化服务平台案——魏某某诉衢江区市场监管局、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魏某某起诉称,其经营的公司“杭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报税时,系统出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下存在非正常户的企业或个体”,致使其经营的公司无法报税。经查询,得知魏某某名下尚存在一家名为“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公司,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于2016年3月设立登记,注册资本220万元,为魏某某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登记行为魏某某并不知晓,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信息伪造其签字而设立。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衢江区市场监管局对第三人公司的设立登记。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柯城法院将本案引调至该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查、询问、公示等,在确定系冒名登记情况下,衢江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纠错,撤销涉案公司登记,魏某某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衢州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数据化水平不断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营商环境明显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借助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平台,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妥善解决了冒名登记争议。该案审结后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28日出台《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与本案实践基本一致,并对撤销冒名登记后续处理、信用惩戒等进行了规定,无疑将更好地防范、解决冒名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商事登记制度在精简便捷的同时,向更高水平的数据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案例来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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